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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发展存在以下哪些争论

发布时间:2022-01-20 09:13:23人气:2569

学术界对行政强制的性质、行政强制的拆分和行为的性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强制、拆分以及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关系上。房屋拆除指因A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酒店拆除按拆除的标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业厂房的拆除、地基基础的拆除。机械设备的拆除、工业管道的拆除、电气线路的拆除、施工设施的拆除等。厂房拆除在进行厂房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有学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拆除,其法律后果是阻止违法者继续施工、预防

学界对行政强制拆除性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有学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是制止违法行为人继续施工,防止违法活动继续发展。同时,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不侵犯对方依法取得的财产权益,因此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临时性法律特征,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有的学者则对《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的行政强制执行概念解读,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存在行政决定,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事先做出的行政决定,事先无行政决定而实施的强制手段不属于强制执行。

除上述两种观点外,有学者提出了强制拆除法律属性的二元论,认为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应根据具体适用对象,考虑违法行为是否正在、相对人是否明确、情况是否紧急等判断。这种观点主要集中在f区对规模较小、在建的违法建筑的治理上,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通常会直接对这类违法建筑现场拆除。本案中,强制拆除似乎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更符合执法实际,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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