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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23人气:3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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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拆除违法建筑、创造优良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为主题,通过拆除违法建筑,带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打造省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违办),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  
市拆违办下设宣传报导组、督查组、信访组、安全保障组和拆迁组。  
三、拆除范围、重点及目标  
(一)拆除范围及重点。  
未依法经住建、国土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1.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它道路两侧建设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重点拆除影响城市景观、占用公共资源、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居民生活及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违法建筑。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省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实现城市建设的科学、和谐为目标,既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也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政府统一领导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拆除后移交相关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三)动员自拆的原则。加强教育引导,宣传政策,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更大限度地争取自拆。没有自拆能力、没有权属单位的由政府组织助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拆除的,实行依法强制拆除。  
(四)阳光“拆违”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拆治并举的原则。坚持以拆促治,违法建筑拆除后,迅速清运,平整场地,整修墙体,硬化绿化。对拆除违法建筑后裸露的建筑物,根据外立面材质和整洁程度实施清洗、粉刷、装饰和整修,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美”。  
(六)维护稳定的原则。将拆除违法建筑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七)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拆除违法建筑尽职尽责、业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甚至阻碍拆违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八)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服从拆违工作大局,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地拆除违法建筑。  
五、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阶段:宣传发动(8月15日—9月15日)。 
1.市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到外地参观学习,制定拆违方案,成立组织机构。  
2.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动员大会,部署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下发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和《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3.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广播、电视、信息港等新闻媒体要开展专题报道,街道和社区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拆除违法建筑的舆论氛围。  
4.培训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政策,为拆除违法建筑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9月16日——10月6日)。  
1.按责任分工,以街道为单位,由市拆违办组织街道、社区和住建、国土、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实行“一户一档”,登记造册,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同时掌握低保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情况。  
2.市拆违办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具体拆除办法。  
3.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和取证。  
第三阶段:实施拆除(10月7日—12月7日)。  
1.下达通知,限期拆除。由住建、国土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同时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  
2.督促自拆,实行助拆。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市拆违办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拆除。  
3.联合行动,依法强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拒绝拆除的,由市拆违办组织住建、国土、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集中行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4.清理现场,及时清运。做到边拆除、边清运、边绿化。拆除后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清理现场,运出建筑垃圾。  
5.住建部门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绿化、铺装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力争多建小广场、小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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